特殊教育法要求把異常兒童安排在最不受限制的環(huán)境中。這通常是指盡可能降低異常兒童與正常學生以及家庭、社區(qū)分離的程度。換言之,他們的生活應盡可能“正常”,干預應與個人的需要相一致,除非絕對必要,否則不應影響他們的個人自由。例如,如果有專職輔導教師的服務就足夠了,就不應把孩子安置在特殊班里;如果特殊班能充分滿足需要,就不應讓孩子上寄宿學校。
下面為大家介紹各種類型及特點等。
特殊教育的類型有9類:普通班、配有顧問的普通班、巡回教師、專職輔導教師、“診斷—開方”中心、醫(yī)院或家庭輔導、特殊自容班、特殊走讀學校、寄宿學校。
普通班
特點:普通教師可以滿足異常學生的所有需要,異常學生不必經正式識別或分類,他們完全與正常學生融合。
接受服務的學生的典型狀況:輕度學習障礙或情感紊亂,輕度弱智。
配有顧問的普通班
特點:只需顧問的偶爾幫助,普通教師便能滿足異常學生的所有需要;異常學生不必經正式識別或分類;他們完全與正常學生融合。
接受服務的學生的典型狀況:輕度學習障礙或情感紊亂;輕度弱智。
特殊教育教師的主要作用:進行示范和指導,根據需要向普通教師推薦其他專家。
巡回教師
特點:普通教師提供大部分或全部教育,特殊教師定期對異常學生進行輔導,向普通教師提出建議;除短時間輔導課外,異常學生與正常學生融合。
接受服務的學生的典型狀況:視力受損或肢體殘疾;言語失調。
特殊教育教師的主要作用:定期走訪各校的普通班,確保提供適宜的輔導。器材和其他服務;提出建議,進行示范,向普通教師推薦其他專家,根據需要評價和輔導學生;使異常學生完全與正常學生融合。
專職輔導教師
特點:普通教師提供大部分教育;特殊教師每天部分時間進行輔導,并向普通教師提出建議;異常學生大部分時間與正常學生融合。
接受服務的學生的典型狀況:輕度至中度情感紊亂。學習障礙或語育失調。
特殊教育教師的主要作用:評估學生的教育和管理需求;按已定的教學方案在普通班或專門輔導班進行個別或分組輔導;對普通教師提出建議,進行示范,推薦其他機構的服務;使異常學生完全與正常學生融。
“診斷—開方”中心
特點:特殊教師在數天或若干周內提供大郁分或全部教育,并為繼任教師制定教學方案或開出教育處方;在此期間,異常學生完全與正常學生分離,但根據“診斷”結果和開出的“處方”,他們以后可部分或全部時間與正常學生融合。
接受服務的學生的典型狀況:輕度殘疾,未接受過特殊教育服務或所接受的服務不適宜。
特殊教育教師的主要作用:對學生的學習能力和弱點進行全面評價;為繼任教師開出有關教育和行為管理的“處方”;為繼任教師解釋“處方”的內容,并根據需要評價和修改“處方”。
醫(yī)院或家庭輔導
特點:在異常學生暫時住院或滯留在家期間,特殊教師提供全部教育,直到學生返校(在普通班或特殊班就讀);在此期間,異常學生完全與正常學生分離。
接受服務的學生的典型狀況:肢體殘疾,正在接受治療或醫(yī)學測試。
特殊教育教師的主要作用:掌握學生在校的情況,與學生的教師(普通或特殊教師)保持聯系,提供與學校教學方案相一致的教育;為學生重返學校環(huán)境(特殊的或普通的)作準備。
特殊自容班
特點:在專收某一類異常學生的特殊班中,特殊教師提供大部分或全部教育;普通教師可用部分時間在普通班進行輔導;異常學生大部分時間或完全與正常學生分離。
接受服務的學生的典型狀況:中度至重度弱智或情感紊亂。
特殊教育教師的主要作用:管理和執(zhí)教特殊班;提供大部分課程教育,使異常學生與普通班的正常學生融合。
特殊走讀學校
特點:特殊教師在單獨的學校中挺供教育;他們亦可與普通學校的普通教師或特殊教師合作;異常學生完全或大部分時間與正常學生分離。
接受服務的學生的典型狀況:重度或深度肢體或智力殘疾。
特殊教育教師的主要作用:對殘疾學生遵行個別或分組管理和教育;使異常學生與普通學校的正常學生融合。
寄宿學校
特點:與特殊走讀學校相同;特殊教師還與其他工作人員合作。提供一個完整的治療環(huán)境;異常學生完全或大部分時間與正常學生分。
接受服務的學生的典型狀況:重度或深度弱智或情感紊亂。
特殊教育教師的主要作用:與特殊走讀學校相同,與學校的其他工作人員共同制定某種方案,使異常學生在校外活動中與正常學生適當融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