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父母子女關系的類型
繼父母子女關系有三種類型:
1.名分型,即生父(母)與繼母(父)再婚時,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;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,沒有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(yǎng)教育,也沒有對繼父或繼母盡贍養(yǎng)義務。此類繼父母子女關系為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。法律上并沒有規(guī)定繼父或繼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育義務,是否撫育應以自愿為前提。
2.共同生活型,即生父(母)與繼母(父)再婚時,繼子女尚未成年,他們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,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?;蛘叱赡昀^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(yǎng)扶助,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系。此類繼子女與生父母、繼父母之間形成雙重權利義務關系。未成年繼子女可以同時接受生父母與繼父或繼母對其的撫育,將來成年后還要履行贍養(yǎng)生父母、繼父或繼母的義務,并可以繼承生父母、繼父或繼母的遺產。
3.收養(yǎng)型,即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,已正式收養(yǎng)該繼子女為其養(yǎng)子女。同時,該子女與共同生活的生母
(父)一方仍為直系血親關系,而與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(母)一方的權利義務隨之消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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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編:育兒網編輯????來源:育兒網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