劉某是一家電子器材廠的職工,他的妻子已經下崗一年,加上體弱多病,長期需要看病治療,孩子只有6歲,正準備上小學,劉某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。一天晚上,劉某下夜班騎車回家途中被汽車撞倒,送到醫(yī)院后經搶救無效而死亡。
經交管部門的檢查核實,該司機屬于酒后開車,對交通事故應負全部責任。1991年9月頒布的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”的有關規(guī)定指出: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,根據(jù)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,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,來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。交通事故分全部責任、主要責任、同等責任、次要責任,交通責任者需按照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責任,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。
損害賠償?shù)捻椖烤唧w包括:醫(yī)療費、誤工費、住院伙食費、補貼費、護理費、殘疾者生活補助費、殘疾用具費、喪葬費、死亡補償費、被撫養(yǎng)人生活費、交通費、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等,這些賠償項目按照實際情況來確定,根據(jù)責任大小分攤,然后一次性結算。另外,如果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、行人之間發(fā)生交通事故,造成對方人員傷亡的,機動車一方即使無過錯也要承擔對方10%的經濟損失。
因為劉某是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,他突然死亡后會對他的家長產生重大影響。劉妻因病無法工作,劉某死后家庭收入大減,孩子受教育的經費也沒有著落,隨著我國教育制度的改革,教育費用成為一個家庭支出的重要部分,劉妻提出正常要求的同時,也提出了讓肇事司機賠償孩子教育費用的要求。該司機接受交管部門的仲裁,答應承擔劉某的死亡補償費、喪葬費、扶養(yǎng)人生活費,但對于劉妻提出的“孩子教育費用”卻產生質疑。他認為自己沒有義務承擔這項費用,為此交管部門講解了劉妻的要求。
雖然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中只規(guī)定了對死亡者賠償項目,沒有規(guī)定賠償期子女的教育費用。但是我國《憲法》和《教育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指出: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,父母有撫養(yǎng)、教育子女的義務,做父母有責任讓子女接受國家的義務教育。死亡補償費是補給劉某家屬的,他有教育子女的義務,根據(jù)《民法通則》中的規(guī)定,責任人的過錯使吳某不能盡教育子女的義務,并使他的孩子而臨失學的困境,這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(guī)定。所以,責任人應該承擔劉某孩子的部分教育費用。
隨著私家汽車的增加,交通事故的案發(fā)率也相應提高,了解有關的交通法規(guī)對我們維護自己的權益很有必要。從劉某的事故處理中我們也可以得到一個認識,那就是要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。